车和司机不是同一个人出了事故,责任一般落在实际开车的司机头上,车主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时才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没有过错就不用赔。这一规则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问题在于,很多车主对“过错”两个字的理解过于狭窄,以为只要自己没坐在驾驶座上就万事大吉,实际上法律对车主的注意义务有相当具体的要求,踩中任何一条,赔钱的责任就可能落到自己头上。
先把法条原文摆出来,方便读者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拆开看,这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谁开车谁担责,这是基准规则。第二层,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措辞是相应,也就是按过错程度分担,通常表现为按比例承担,而非全额兜底。第三层,车主没有过错,就完全退出赔偿关系,一分钱不用出。
那么“过错”具体指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给出了明确清单,原文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份清单里,前两项是实务中争议最多、也最容易让车主栽跟头的情形,下面分别展开。
第一种高危情形是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制动失灵、轮胎老化到露出帘线、灯光系统失效、转向机构松旷,这些都属于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车主明知车有这些问题仍然把钥匙交出去,一旦事故恰恰与这个缺陷有关,法律评价会发生质变。
质变在哪里?单纯出借车辆,车主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而明知缺陷出借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判决将其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处理,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车主和驾驶人中的任何一方先行支付全部赔偿,车主赔完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追偿能不能拿回来,取决于驾驶人的偿付能力,多数情况下并不乐观。
这里有一个车主普遍低估的概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好理解,应当知道则是推定标准。法院不会要求受害人证明车主当天检查过刹车,而是结合日常经验判断:一辆制动踏板踩下去绵软无力的车,车主天天开,说不知道刹车有问题,法官很难采信;轮胎磨到安全线以下,年检记录、维修记录都在,主张不知情同样站不住。换句话说,车主对车辆状况负有一种持续性的留意义务,显著异常的车况推定其知晓。
还要注意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缺陷必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假如借出去的车轮胎老化,但事故是对方车辆闯红灯造成的,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车主即便明知轮胎有问题,也不因此担责。判断的关键落在事故成因上,这也是为什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对成因分析的表述值得仔细看。
给车主的实操建议很朴素:借车之前做一次基本车况检查,制动、轮胎、灯光三项过一遍,发现问题先修再借,或者干脆不借。修车花的是小钱,连带责任赌上的是全部身家。
第二种高危情形出在人身上。《民法典》和上述司法解释把车主对驾驶人的审查义务写得非常直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依法都不能开车。车主把车交给这些人,审查义务被法律直接推定违反。
推定违反的后果是什么?即便事故完全由驾驶人操作失误造成,与车主的出借行为没有物理上的关联,车主依然要按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法理逻辑在于,驾驶人之所以能开车上路、事故之所以有机会发生,是因为车主提供了车辆这个前提条件。切断这个前提,损害本来无从发生。无证驾驶者往往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有效的保险覆盖,法院在分配责任比例时对车主一方通常不会手软,实践中车主分担两到四成赔偿责任的判决并不少见,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个案过错程度裁量。
审查义务的内容其实不复杂。看一眼驾驶证,确认证件真实、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相符,这是底线动作。对方喝了酒、闻得到酒气、状态明显异常,就不能把车交出去。吸毒后驾驶的判断稍微隐蔽一些,但精神亢奋、反应迟滞这类可见异常,同样落入“应当知道”的射程。
醉酒出借还有一层更严重的风险,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即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仍然提供车辆供其驾驶上路,司法实践中有判例认定出借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行政责任之外再背上刑事案底,这个代价远远超出一次“帮忙”的人情分量。
顺带说一句亲戚关系。不少车主觉得对方是至亲,知根知底,不用查。法律上没有亲属豁免,血缘关系不影响审查义务的成立。恰恰是熟人之间碍于情面省掉审查动作,才让这类案件在法庭上反复出现。
推定标准听起来抽象,落到具体案件里,法官考量的因素相当生活化。车辆方面,会看年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缺陷的可感知程度,一辆仪表盘上故障灯常亮的车,很难主张车主不知情。驾驶人方面,会看双方的关系与交往密切程度、借车的时间场合、有无收取费用、驾驶人在借车时的外在状态。
举个例子帮助理解。深夜,一个明显喝了酒的朋友开口借车,车主把钥匙给了他,事后辩称没注意到对方喝酒。深夜、酒局散场、状态异常,这些因素叠加,法院认定车主应当知道几乎没有悬念。反过来,对方持有效驾驶证、精神状态正常、白天正常场合借车,车主完成了基本审查,事后驾驶人自己偷偷去喝酒再开车肇事,审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车主不再为驾驶人的后续行为担责。
这里能提炼出一条对车主真正有用的行动准则:借车时留痕。查看驾驶证可以拍照存档,微信里婉拒酒驾者借车的聊天记录不要删,这些零成本的举动在诉讼中就是自证无过错的证据。很多车主败诉,败在拿不出任何做过审查的痕迹,只能任由对方陈述。
借车之外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车未经允许被人开走,比如家人偷偷拿钥匙、朋友擅自把车开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专门处理这种情况:“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允许驾驶的场合,车主的责任同样以过错为前提。钥匙随意放在车里、车辆未上锁停在楼下,被未成年人取用后肇事,车主对车辆保管的疏怠可能被认定为过错。钥匙妥善保管、车辆正常上锁,被他人盗开发生事故,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保管习惯这个细节,平时看不出价值,出事时直接决定责任归属。
责任划分只是这类纠纷的一个环节,现场处置、保险理赔、赔偿金额计算同样影响最终结果,这里简要交代车主的几个动作要点。事故发生后,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且损失轻微的,可以拍照后快速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有人员伤亡的,立即报警并救助伤者,这是法定义务,离开现场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保险层面,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方损害,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事故,只要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通常照常赔付。车主需要留意的是自己保单中的免责条款,比如约定的驾驶人范围、酒驾毒驾免责等内容,出借前翻一遍保单,比出事后翻悔有用得多。赔偿金额的计算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各自有法定计算口径,属于另一套技术问题,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就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关键票据和证明材料缺失。
借车出事故的案件,责任认定的技术性集中在车主过错的证明与反驳上,证据组织的时间窗口又比较短,尽早获得专业意见对结果影响很大。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交通事故赔偿常常与家庭财产安排交织,比如赔偿款的归属、家庭共有财产在赔付中的处理,这些交叉问题正属于其擅长领域。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
咨询时建议带上三样材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年检记录、借车过程的沟通记录。材料齐了,律师对车主过错的判断才能落到具体事实上,给出的方案也才有可执行性。
回到开头的结论,车主是否担责,取决于自身有没有过错,而过错的认定标准就写在司法解释的第一条里。车况要查、证件要验、状态要看、痕迹要留,四个动作做完,钥匙交出去才真正交得安心。